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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规定:消防部门有强制执行权
发布时间:2009-3-27 0:00:00 阅读:次 来源:海口晚报网
海口晚报网2009年2月11日讯
(记者李传华通讯员林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5月1日起将实施。海口市公安消防局高级工程师李悦日前向记者介绍解读新的《消防法》中的部分规定。
据介绍,新《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的力度和广度将空前加大。过去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得先填发《火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火灾隐患填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由于消防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眼睁睁看着火患干着急,新《消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于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不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同时,新《消防法》第七十条将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权授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